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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山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2023-08-07 16:17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

      公開征求保山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告

      為加快推進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2211),結合保山實際情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調研起草了《保山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征求時間:202382日—1031

      征求方式:

      1.將書面意見建議寄或送至保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科(以單位名義反饋的請加蓋單位公賬);

      2.將意見建議發送至電子郵箱bsszjjzbk@163.com

      聯系地址:保山市隆陽區如意巷89號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科402辦公室,郵編678000

       

      聯系電話:0875-2207418 聯系人:楊劍非

      感謝對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的支持!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8月2  

          

       保山市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加快推進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22〕11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解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以需求為導向,合理制定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目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將政府的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增加租賃住房供給。加強規劃布局,以產業園區及周邊、高鐵交通站點周邊、配套比較完善地區等區域為重點,引導“產城人”融合,促進職住平衡。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積極引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多主體投資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積極培育租賃市場主體,探索運營模式,推動形成規范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力爭“十四五”期間建立完善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住房保障體系,實現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供需匹配,科學制定發展目標。

      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是全市“十四五”時期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重點任務,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區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資源的情況,廣泛聽取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園區等各類主體的意見訴求,結合現有租賃住房供求現狀,按照“實事求是、因地制宜、供需匹配”的原則,合理確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目標,積極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賃補貼和將政府的閑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增加供給,科學制定本地區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政策措施、年度建設計劃,并向社會公布。鼓勵各縣(市、區)按保障性租賃住房總套數30%的比例籌集人才住房,解決各類人才住房問題.人口凈流入的大城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要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符合條件的青年人才階段性住房問題。(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部門:市委組織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國資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對象標準。

      1.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在本地區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原則上不設收入門檻,具體準入和退出等保障條件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按照“?;?、可負擔、可持續”的原則確定。(責任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2.建設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其中70平方米以內戶型建筑面積占比不低于70%,新建項目小戶型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積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已經開工或建成的住房轉為保障性租賃住房使用的,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要結合城市更新和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實現職住平衡,并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占比不高于建筑總面積的30%。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完成綠色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基本入住條件。(責任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3.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導,應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不高于市場租金的90%,面向本園區、本單位、本系統職工定向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可進一步降低,具體市場租金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定期評估發布制度。(責任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政策支持,引導多方主體參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引導多方主體參與,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積極引導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等多主體參與建設,支持鼓勵房地產企業參與建設運營,積極培育和發展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加強監管,建立完善發展機制

      1.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牽頭,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稅務、人行、銀保監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密切協作,共同推進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稅務局、銀保監會保山監管分局、人民銀行保山中心支行、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審機制。構建快速審批通道,實行重點項目告知承諾制,提高項目審批效率,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推動項目盡快落地。(牽頭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3.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收回機制。為切實推動項目盡快落地,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收回機制,對于年度任務工作推進不力的項目,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有權將各縣(市、區)已出具的項目認定書收回,并取消該項目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4.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監管機制。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統一管理。加強建設監管,落實建設適用標準和綠色建筑標準,確保住房品質。加強租賃監管,規范租住行為,保障租賃雙方合法權益。加強運營監管,嚴禁將保障性租賃住房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者騙取優惠政策。(牽頭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責任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落實政策

      (一)簡化審批流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審批事項原則上不得超出《云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事項清單》范圍,并根據清單動態壓減。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利用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可與項目本體一并辦理立項、規劃、建設手續;利用企事業單位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由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審核后報屬地人民政府批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持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采取出具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書方式的,審批時限不超過40個工作日?!藏熑螁挝唬菏凶》砍青l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落實土地支持政策。

      1.鼓勵利用閑置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對居住存量房屋和閑置、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尊重群眾意愿和符合規劃原則的前提下,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牽頭部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責任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資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2.人口凈流入的縣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城市,可利用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企事業單位可將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在尊重群眾意愿、合理規劃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變更土地用途的,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牽頭部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責任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資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3.人口凈流入的縣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城市,可在產業園區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經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產業功能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可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要全部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牽頭部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責任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責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落實)

      4.人口凈流入的縣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城市,可優先供應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需求情況納入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中,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交通便利點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供應,以出讓或者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前置條件,允許土地價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可配建不高于3%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并將配建比例納入土地出讓方案。鼓勵在城市更新項目、老舊小區改造、閑置公房處置中配建或者改造籌集保障性租賃住房。(牽頭部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責任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責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落實)

      5.人口凈流入的縣市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城市,要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土地支持政策。(牽頭部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責任部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資委、相關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落實)

      (三)落實財政支持政策。對列入國家計劃任務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積極爭取中央、省等各類補助資金支持。市、縣兩級財政要加強資金統籌,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任務予以補助。在防控債務風險的前提下,積極爭取地方政府保障性租賃住房專項債券支持。(牽頭部門:市財政局;責任部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四)落實稅費支持政策。根據《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符合公告有關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企業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按照住房租賃業務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責任部門:市稅務局)

      (五)落實金融支持政策。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要落實國家和省明確的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市場化原則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為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商業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鼓勵信用增進企業在堅持市場化原則的前提下,積極為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租賃運營企業發行債券提供信用增進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開展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責任部門:銀保監會保山監管分局、人民銀行保山中心支行、各金融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六)落實水電氣價格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有關企業要保障水、電、氣供應和使用安全穩定。(責任部門:各級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落實)

      四、規范管理

      (一)明確保障對象。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在申請項目地無自有住房的本市戶籍和非本市戶籍在保正式就業的人員,重點保障從事基本公共服務的群體。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準入和退出的具體條件,不設收入門檻。(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教育體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合理確定租金。按照租戶可負擔、企業經營可持續的原則,引導企業建立科學合理的租金定價機制。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應當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水平,由持有運營單位評估確定后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三)嚴格監督管理。在項目建設運營中要切實加強質量安全監管,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質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規范租住管理,加強租金和押金監管,保障租住人合法權益;加強運營管理,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需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按項目整體辦理核發不動產權證書,不予分割辦理;加強信息管理,按照全國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系統的要求及時錄入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推進,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確保各項工作順利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租賃住房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成立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發展工作,落實各項支持政策。

      (二)壓實主體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負主體責任,要統籌負責房源籌集、項目審批、質量監管、人房動態管理等工作,加強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全過程監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快出臺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重點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建設條件、流程等工作要求和準入、退出等管理機制。

      (三)做好政策銜接。各縣(市、區)要對現有支持租賃住房的各類政策進行梳理,符合規定的均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規范管理,未納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不補繳土地價款等國家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在滿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穩步擴大保障覆蓋面的前提下,部分閑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要做好人才住房與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政策銜接,吸引優秀人才、鼓勵引導保山籍大學畢業生和青年人才赴保返保就業創業。

      (四)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刊、宣傳手冊等傳統媒體及互聯網、官網、官微等新媒體,多渠道、廣覆蓋大力宣傳報道保障性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讓廣大企業、群眾知曉政策規定。暢通線上線下溝通交流渠道,主動收集整理市場主體和群眾意見建議,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監測,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責任編輯:錢秀英 編輯:李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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